(注:医疗仪器管制办公室已于2019年10月1日易名为医疗仪器科。更新的联络资料已在联络我们网页列出,如有查询可联络医疗仪器科。)
医疗仪器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医疗目的的产品,它涵盖的种类繁多,包括精密如医护人员使用的心脏起搏器,以至简单如市民在市面上容易买到的绷带和温度计。
基本上,医疗仪器是指用于人体作诊断、预防、治疗、监察疾病或创伤,或作康复用途,或用以检查、取代及改变身体结构或功能的任何仪器、设备、工具、材料或其他物件,但不包括药物。医疗仪器亦包括用作检验来自人体样本的仪器,以不同的形式提供诊断,监测和兼容性的目的,当中包括分析仪、试剂,校准品,控制材料,样品容器等,这些都是属于体外诊断医疗仪器。
对医疗仪器的规管亦适用于医疗仪器的配件。不过,用作为动物治疗或诊断疾病及伤势的仪器,则不归入在医疗仪器行政管理制度下医疗仪器的范围内。
更多详情,请参考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前身为全球协调医疗仪器规管专责小组)所建议的医疗仪器完整定义。
香港目前并无特定法例规管医疗仪器的制造、进口、出口和销售。然而,视乎有关产品的性质和特点,一些产品可能会受现行法例的管制,例如《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辐射条例》(第303章)以及《电讯条例》(第106章)。
现时有关医疗仪器的主要问题如下:
鉴于以上所述,本港需要制定适当的规管制度,以规管医疗仪器在香港的供应。
我们力求在消费者享有足够选择与向公众提供安全、有效且能发挥原拟性能的医疗仪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政府亦注意到施加规管对医疗仪器业界及使用者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影响。因此,我们参考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这个相关国际组织在医疗仪器方面所建议的统一国际标准,提出一个具有成本效益,以风险为本的规管方法。规管程度将以仪器的风险水平相应增减。
澳洲、加拿大、欧洲、日本和美国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设立本身的医疗仪器规管制度。中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南韩和泰国等亚太区国家,亦已各自推行这方面的制度。
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前身为全球协调医疗仪器规管专责小组)是来自世界各地的医疗仪器监管机构所组成的自愿团体。他们一起在全球协调医疗仪器规管专责小组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其目的是加快国际间医疗仪器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的成员国包括澳洲、巴西、加拿大、中国、欧盟、日本、俄罗斯、新加坡、南韩和美国。
根据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所拟定之医疗仪器分级原则,医疗仪器(包括一般医疗仪器及体外诊断医疗仪器)按其原拟用途的相关风险分为四级,第IV级一般医疗仪器/第D级体外诊断医疗仪器的风险最高,第I级一般医疗仪器/第A级体外诊断医疗仪器的风险最低。
详情请参考一般医疗仪器分级及体外诊断医疗仪器分级。
本署网站亦载有已分级的一般医疗仪器例子和已分级的体外诊断医疗仪器例子(请注意:被列出的例子只作说明用途,个别一般医疗仪器或体外诊断医疗仪器之分类将取决于其设计、原拟用途及在下一个问题中所提及的各项因素)。
医疗仪器按其原拟用途的相关风险分级。一般而言,风险水平要视乎仪器的设计和原拟用途而定。
就一般医疗仪器而言,每件医疗仪器的实际分级亦受到以下某个或几个因素所影响,例如仪器接触人体的时间、侵入程度、仪器有否向病人输注药物或输送能源、是否要在病人身上产生生物反应,及产生局部还是全身影响(例如传统缝合线还是可吸收缝合线)等。这些个别或综合因素均可能影响着仪器的分级。
就体外诊断医疗仪器而言,每件医疗仪器的分级取决于以下因素,例如使用者的背景知识、资料对诊断的重要性和结果对个人及公众健康的影响。
详情请参考一般医疗仪器分级和体外诊断医疗仪器分级。
所有医疗仪器均带有一定程度的风险,以致有可能在特定情况下产生问题。因此,规管程度必须兼顾使用医疗仪器的相关风险和好处。分级规则会把医疗仪器分为不同级别,并据此作出不同程度的规管,以免对业界构成不必要的负担,并让本港消费者可以接触最新医疗仪器科技。
个别医疗仪器所属的级别是决定规管模式的重要因素,例如根据级别决定是否需要在推出市面前作出审批及/或在推出市面后进行监察等。由于个别医疗仪器的分级视乎原拟用途的相关风险,因此最好由制造商按照一般医疗仪器分级或体外诊断医疗仪器分级提供这项资料。
本署网站亦载有已分级的一般医疗仪器例子和已分级的体外诊断医疗仪器例子(请注意:被列出的例子只作说明用途,个别一般医疗仪器或体外诊断医疗仪器之分类将取决于其设计、原拟用途及其他因素)。
医疗仪器行政管理制度是卫生署自2004年起设立的一套自愿行政管理制度,藉以为设立长远的医疗仪器法定规管架构作准备。该制度包括多项行政管理措施,例如医疗仪器及贸易商的表列制度和医疗仪器事件呈报制度。
如欲申请成为表列本地负责人、本地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可在本署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填妥后连同以下文件向卫生署提交:
本地负责人表列申请须连同一般医疗仪器或体外诊断医疗仪器表列申请一并递交。有关进一步的详情,请参阅医疗仪器行政管理制度概览。
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地制造商表列事宜指南。
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医疗仪器进口商表列事宜指南及分销商表列事宜指南。
当相关已表列的资料有任何改变时,例如更改贸易商的地址、仪器型号及仪器设计,本地负责人或贸易商须尽快,并在更改已表列的资料后不迟于四个星期内通知卫生署。
更改资料的申请表格可以在本署网站下载。
卫生署可在下列情况下,有权酌情把仪器从「医疗仪器列表」上永久或暂时删除–
认证评核机构意指获卫生署认可的机构,有资格对医疗仪器及贸易商之品质管理系统进行认证评核,以决定受评仪器及贸易商之品质管理系统是否符合医疗仪器行管制度的有关规定。卫生署认可的认证评核机构名单可在本署网站找到。
如产品包含人類血浆或红血球,一般被称为组合产品。对于这些组合产品,不同司法管辖区对组合产品可能有不同的规管。详情请参阅指南文件第GN-01号《医疗仪器行政管理制度概览》第3.2节。
一般来说,任何事件符合以下条件,均视为医疗仪器行政管理制度下须呈报的医疗事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療仪器科呈报:
有关须呈报医疗事件的详情,请参阅本地负责人医疗事件呈报指南。
卫生署将密切监督本地负责人、本地供应商和制造商的调查进度。调查报告可能会揭示有关仪器未能预计的问题,并导致以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回收,用户手册修订和仪器修改等。卫生署将监控纠正及预防行动的实施情况,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安全纠正行动意指由制造商因技术或医学理由,而作出的纠正行动,以防止或减少有关已推出市面医疗仪器导致严重医疗事件的风险,可能包括:
本地负责人应在制造商或监管机构发出产品回收及安全通知后十个历日内尽快通知卫生署有关产品回收及安全通知的细节(例如受影响的产品是否在香港供应),以及在香港采取的行动。本地负责人须跟进个案,并按卫生署的要求提交进度报告,直到个案结束为止。建议本地负责人先作好安排,使得在制造商发出产品回收及安全通知的四小时内以电邮通知卫生署。
目前,香港并无特定法例规管医疗仪器的临床研究。不过,视乎仪器的性质而定,有些仪器或须受到若干现有法例所规管。制造商或贸易商亦须考虑进行临床研究机构相关的要求及规定。